发文文号:国卫医政发〔2026〕21 号
发文单位:国家卫生健康委、国家中医药局、国家疾控局、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
发布时间:2026 年 9 月 9 日
施行时间:2026 年 10 月 1 日
废止说明:2005 年版《医疗机构麻醉药品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》(卫医发〔2005〕438 号)同步废止
公开形式:主动公开
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(以下简称“麻精药品”)临床使用与全流程管理,保障临床诊疗合理用药需求,严防麻精药品流失、滥用及非法流通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》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》《处方管理办法》等法律法规,四部门联合修订制定本规定,面向全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贯彻执行。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制定目的与依据 规范医疗机构麻精药品使用管理,保障临床合理用药,防范药品流入非法渠道,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适用药品范围 本规定所指麻精药品,为列入国家药用类麻精药品目录的全部药品,包含药用类麻醉药品、第一类精神药品、第二类精神药品。
第三条 监管职责划分 国家卫生健康委统筹全国医疗机构麻精药品使用管理工作;地方各级卫健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日常监管。国家中医药局、国家疾控局、军队卫生部门分别负责中医医疗机构、传染病防治与戒毒维持治疗机构、军队医疗机构的麻精药品管理工作。
第四条 适用机构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级、各类医疗机构麻精药品采购、储存、开具、使用、回收、销毁等全流程管理工作。
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人员管理
第五条 主体责任 医疗机构为麻精药品临床应用管理的责任主体,机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。
第六条 专项管理架构 医疗机构需在药事管理体系下,设立由分管负责人牵头,临床、药学、护理、医务、信息、保卫等多部门组成的麻精药品管理工作组,日常管理工作由药学部门专人专职负责。
第七条 制度建设与轮岗管理 将麻精药品管理纳入医疗质量管理体系,建立完善管理制度与风险防控预案。严格执行岗位轮换机制,杜绝双人双签、药品管理关键岗位人员长期固定任职,规避廉政与管理风险。
第八条 重点科室管控 重点强化门急诊、麻醉科、疼痛科、肿瘤科、精神科、手术室、重症医学科等用药量大、环节多、风险高的科室管理。各重点科室成立专项管理小组,科室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,落实专人日常管控。
第十条 全员培训考核 医疗机构定期开展全员专项培训与考核,覆盖法律法规、院内制度、用药规范、风险防范、警示教育等内容,考核结果与岗位资质挂钩。
第十一条 培训核心内容 培训考核涵盖相关法律法规、院内麻精药品管理制度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、疼痛诊疗指南、药物依赖防范、不良反应处置、违规案例警示教育等全部核心内容。
第十二条 处方与调剂资质管理 执业医师、药师需经专项培训且考核合格,由医疗机构授予麻醉药品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、调剂资格后方可开展相关工作,无资质人员不得开具、调剂相关药品。
第十三条 资质备案管理 医疗机构每年将具备麻精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名单及变更情况,上报至印鉴卡核发卫健部门备案,并抄送同级药监部门。
第三章 印鉴卡管理
第十四条 印鉴卡使用要求 医疗机构采购麻醉药品、第一类精神药品,必须依法取得购用印鉴卡,凭有效印鉴卡向辖区定点批发企业或军队药材保障机构采购。
第十五条 电子化管理 具备信息化条件的机构,全面使用电子印鉴卡,在线完成药品申请、信息确认、变更、报损等全流程操作。
第十六条 数据定期报送 推进医院信息系统与电子印鉴卡系统对接,每月按时填报麻精药品采购、使用、结存数据;鼓励具备条件的机构同步填报第二类精神药品进销存数据,实现全程信息化监管。
第四章 采购与储存管理
第十七条 采购规范 结合临床实际需求采购适配规格、适宜包装的麻精药品,维持合理库存,严禁现金采购。
第十八条 到货验收管理 麻精药品到货即验,不合格、短缺药品双人登记、不予入库。麻醉药品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双人开箱验收,核验至最小包装,双人签字确认,建立专项验收簿,详细记录药品全维度信息。验收记录自药品有效期届满起,至少保存5年。
第十九条 储存与台账管理 麻精药品实行专人管理、专库(专柜)储存。其中麻醉药品、第一类精神药品落实双人双锁管理。建立专用账册,逐笔登记出入库信息,做到日清日结、账物相符。账册记录自药品有效期届满起,至少保存5年。
第二十条 科室基数管控 药房、临床重点科室实行麻精药品基数管理,领用数量不得超出核定基数。
第二十一条 周转库(柜)管理 医疗机构可在门急诊、住院药房设置麻精药品周转库(柜),实行每日结算、基数管控,由药房统一核定基数。
第二十二条 领用交接规范 各科室核定专人负责药品管理,人员变更及时报备。药品领用、归还全程双人核对、双人签字、清点入账,确保账物一致。
第五章 处方开具与调剂管理
第二十三条 岗位分离原则 麻精药品开具、领用、储存、管理不得由同一人全程负责,处方医师原则上不参与药品请领与储存管理工作。
第二十四条 严禁违规开具处方 医师不得为本人开具麻精药品处方,严禁网络诊疗开具麻精药品处方。
第二十五条 规范开具要求 医师严格依据诊疗指南、药品说明书、临床应用原则合理用药,使用专用处方开具药品,同步完整留存病历记录。
第二十六条 疼痛规范化治疗 规范癌痛、急性疼痛、中重度慢性疼痛诊疗管理,严格遵循三阶梯镇痛原则,合理选用麻精药品,保障患者镇痛治疗需求。
第二十七条 身份核验与知情同意 开具处方前必须核验患者及代办人身份,告知药品成瘾性及涉法风险。患者带药离院需签署专项知情同意书;未成年人用药需取得监护人书面同意。紧急抢救场景可先行开具处方,事后补齐手续。
第二十八条 处方用量管控 严格执行处方用量管理规定,患者出院带药标准参照单次门诊处方量执行。
第二十九条 镇痛泵专项管理 建立镇痛泵专用管理制度,按需核定单次装药量,处方明确标注用法、用量、持续使用时长。
第三十条 发药窗口管理 设置专用发药窗口、张贴明显标识,安排专人负责麻精药品调配、审核与发放。
第三十一条 处方审核调剂责任 药师对麻精药品处方全程审核、调剂、发药并签字确认,对不合规处方坚决拒发。
第三十二条 夜班独立值班规范 药师独立值班时,需在视频监控下完成药品调剂发放,自行核对签字并备注独立值班,交接班时双人清点核对、签字确认。
第三十三条 处方留存与追溯 麻精药品处方可采用纸质或电子形式留存,电子处方具备同等法律效力。全程电子签名、留痕可追溯,生成唯一识别编码,保证全流程操作可查、可溯源。
第三十四条 用药专册登记 按药品品类、规格建立用药专册,登记发药日期、患者信息、用药数量、药品批号等核心内容,登记记录至少保存3年。
第六章 临床使用管理
第三十五条 专项病历管理 对长期使用麻精药品的门(急)诊癌痛、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建立专项病历,首诊医师必须亲自接诊查体。
第三十六条 定期复诊随诊 建立长期用药患者复诊、随诊制度,患者至少每3个月复诊或线上随诊一次,相关情况完整记入病历,鼓励开展上门随诊服务。
第三十七条 院内使用为主原则 除镇痛泵用药、长期专项病历患者外,麻精药品注射剂原则上仅限院内使用。确需院外使用的,严格评估管控,患者复诊时需同步提交注射记录及空安瓿。
第三十八条 动态监测与处方点评 医疗机构动态监测各科室、各医师麻精药品开具用量,定期开展处方专项点评,对用量异常波动情况及时分析、干预、上报,防范不合理用药及违规风险。
第三十九条 手术室药房建设 鼓励有条件的机构设立手术室药房,将药师纳入现场管理团队,全程参与处方审核、双人核对、用药管控工作。
第四十条 戒毒机构专项管控 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严格落实查验制度,严防治疗药品被私自带离机构。
第七章 回收及销毁管理
第四十一条 建立专项回收机制 设立专用回收窗口,建立麻精药品剩余药液、空安瓿、废贴回收销毁全流程制度。
第四十二条 患者回收告知义务 医务人员需明确告知患者,剩余麻精药品、空安瓿、废贴需无偿交回医疗机构统一处置;再次领取注射剂时,必须交回既往空安瓿。
第四十三条 激励引导机制 鼓励属地卫健部门出台激励措施,提升患者主动交回剩余药品的积极性。
第四十四条 现场回收与处置规范 临床科室使用麻精药品注射剂、贴剂后,必须回收空安瓿、废贴,核对批号、数量一致后上交药房。未开封药品可依规退库,已开封剩余注射液必须依规销毁。
第四十五条 过期破损药品处置 定期排查药品质量,过期、破损、变质药品及时上报、回收上交,严禁私自处置。
第四十六条 回收物品储存管控 回收的剩余药品、空安瓿、废贴单独分区存放于专库专柜,严防遗失、被盗、混用。
第四十七条 集中销毁监管 过期、破损、回收的麻精药品,由药学、保卫部门联合组织集中销毁,提前向属地县级卫健部门申请,由卫健部门到场监督。已开封剩余注射液需两名不同岗位医务人员在视频监控下销毁签字,可采用焚烧、毁形、溶解、混入医疗废物等合规方式处置,彻底杜绝流失风险。
第四十八条 销毁台账留存 回收、交接、销毁全程双人清点、登记、签字,完整记录药品信息、操作时间、人员、销毁方式等内容,销毁记录至少保存5年。
第八章 安全与应急管理
第四十九条 安防设施配置 麻精药品储存区域配备防盗设施、全覆盖监控及一键报警装置。
第五十条 全程批号追溯 实现麻精药品采购、储存、发放、调剂、使用全流程批号管理、全程可追溯,便于问题药品快速排查追回。
第五十一条 视频监控留存 用药重点科室、发药窗口、药品销毁区域全面安装监控设备,监控录像保存期限不少于180天。
第五十二条 定期督导检查 麻精药品管理工作组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全覆盖督导检查,核查处方管理、进销存台账、重点科室管控等情况,及时整改隐患、留存记录。
第五十三条 常态化安全巡查 保卫部门建立日常巡查、专项督查制度,强化节假日、夜班薄弱时段安全管控,保障安防设备正常运行。
第五十四条 违法举报保护 鼓励医务人员举报涉麻精药品违法犯罪线索,严格保护举报人,对有功人员予以表彰奖励。
第五十五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针对操作差错、药品丢失被盗、自然灾害损毁、处方遗失损毁等突发情况,制定专项应急预案,第一时间保护现场、留存证据、逐级上报,联动公安、药监、卫健部门处置。
第五十六条 突发公共事件特殊管理 突发公共事件期间,外院医务人员执业需核验资质,医疗机构可临时授予处方权限并备案,事件结束后及时撤销。
第五十七条 应急储备基数调整 应急状态下科室储备药品可依规调整基数、完善报批手续。
第五十八条 应急储备药品管理 应急储备药品参照常规标准严格管控,事件结束后统一回收登记、规范处置。
第九章 信息化建设
第五十九条 跨域追溯共享 健全麻精药品追溯体系,推进处方信息跨机构、跨区域共享,严防患者多院重复、超量取药。
第六十条 智能监测干预 依托信息化系统开展处方量、处方频次动态监测,对异常开药行为及时预警、干预、核查,按要求上报追溯数据与处方信息。
第六十一条 全流程数字化管控 鼓励运用智能设备、最小包装赋码扫描等技术,实现药品验收、出入库、处方开具、领用、回收、销毁全流程电子化、可溯源闭环管理。
第十章 监督管理
第六十二条 纳入核心考核 将麻精药品管理工作纳入医疗机构校验、等级评审、合理用药考核、行业巡查的核心内容,常态化督导落实。
第六十三条 穿透式协同监管 强化动态穿透监管,联动医保等部门开展线索核查、疑点排查,压实全链条管理责任。
第六十四条 责任追究机制 医疗机构及工作人员因违规操作造成药品流失、被盗、非法流通的,由卫健部门依法依规处置;涉嫌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。
第十一章 附则
第六十五条 药品目录依据 第一类、第二类精神药品具体品种,以国家药监局、公安部、国家卫健委联合发布的药用类麻精药品目录为准。
第六十六条 名词界定 本规定所指药房包含门诊、急诊、住院、手术室药房;所指科室包含所有临床医技科室、手术、麻醉、注射等相关科室。
第六十七条 戒毒机构定义 特指经卫健部门批准、合法开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医疗机构。
第六十八条 电子记录效力 专项台账、登记、销毁记录可采用电子形式,确保数据完整、不可篡改,与纸质记录具备同等效力。
第六十九条 知情同意书核心内容 知情同意书需明确告知禁止套开、药物成瘾风险、严禁私自调量、定期复诊、药品回收、转售涉罪等核心条款,留存患者签字记录。
第七十条 延伸管理要求 鼓励医疗机构参照麻精药品标准,强化第二类精神药品及其他成瘾性麻醉相关用药的规范化管理。
第七十一条 临床试验用药管理 临床试验阶段麻精药品,参照本规定执行全流程管理。
第七十二条 军队机构适用规则 军队各级卫生部门承担对应监管职责,适配军队医疗机构管理场景。
第七十三条 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26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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